文水律师支招:发生医疗纠纷应如何维权
每个人的一生无法避免两件事,那就是死亡和税收,生老病死是每个人必须经过的一个轮回,因此医院是每个人无论愿不愿意,总是要去的地方。患者生病后,在医院治疗,如果由于医院和医生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患者产生人身损害,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医疗事故,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患者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呢?在下文,文水律师来告诉大家相关维权方面的知识。
1、作为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主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积极询问主治医师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医疗事故发生的,是否存在处理不当或者过错过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认为是否存在责任。如果医院相关人员,认可医院本身确实存在操作不当或者过失,且与患者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双方可以沟通的前提下,可以就该医疗事故进行私了,就医疗事故中医院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比例和民事赔偿金/补偿金问题,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如果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虽然与医院方进行积极沟通,但是医院方认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者操作不当,是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关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拒不认可自身存在任何问题,而患者方又坚持认为医院方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进行下一步沟通和协商,那么作为索赔方的患者本人,可以就相关医疗事故争议,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医院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介入处理。患者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患者方提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应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患者方。后续鉴定报告出具后并送达给申请人后,如果申请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患者方在无法与医院方就医疗事故争议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时,患者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申请形式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两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进行,如果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4、患者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只需根据手头证据证明自身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损害后果存在的客观事实,至于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失,均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解释和证明。
5、如果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后,确认属于医疗事故,一般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金额;如果确认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确认属于医疗事故,结合患者的损害后果事实,一般存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在各个具体案件依据个案事实进行最终分析确认,无法一概而论。
7、确认为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除了承担上述提到的民事赔偿之外,还会依据医疗事故的情节和等级,承担相关行政处罚,对于直接经手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当然,如果事情比较严重自己没办法处理,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来为自己处理。